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利局,赣江新区社发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总*治水兴水指示批示精神在江西见行见效,持续推进全省水利高质量发展,不断优化水利行业营商环境。按照省纪委省监委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部署,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省水利厅决定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制定了《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江西省水利厅
2023年9月13日
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
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全省水利高质量发展,优化水利行业营商环境,按照省纪委省监委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部署,结合我省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为重点,按照“提高站位、迅速部署,压实责任、自查自纠,完善制度、常态监管”的工作原则,聚焦水利工程项目决策、招标投标活动、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建设信息公开及信用体系建设、监督整改和案件查办等关键环节,着力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建立规范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和行*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全省水利高质量发展。
二、治理时间和范围
(一)治理时间
2023年9月至12月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2024年1月起转为常态化管理。
(二)治理范围
对2022年以来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展专项治理,重点检查违规发包、工程进度滞后(特别是不重视移民安置工作造成的工程滞后)、EPC及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统一思想,动员部署(完成时限:2023年10月中旬)
省水利厅召开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访谈部分设区市、县(市、区)水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全省各级水行*主管部门召开水利企业座谈会,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开展宣传,在门户网站公开举报电话,设置专项治理专栏。
(二)自查自纠,台账管理(完成时限:2023年11月中旬)
各级水行*主管部门按照治理范围,对本级项目开展自查自纠,建立整改台账,限时销号,并填写《2022年以来水利工程项目情况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项目自查情况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项目排查情况表》。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1. 工程项目决策。
(1)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规划、未批先建问题;
(2)是否通过规划同意书、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否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评价和用地预审;
(3)是否通过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细则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4)移民安置实物调查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实物调查出现重大漏项、错项,是否执行了实物调查工作权属人签字(章)认可、公示程序,实物调查重要原始资料是否归档保存完好;
(5)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规划是否征求了移民意愿、有关专业部门意见和地方*意见,是否签订了移民安置协议,是否向移民群众公布了补偿补助标准和兑付办法;
(6)是否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勘测设计任务,各设计阶段是否认真执行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范,勘测设计工作是否达到规程规范要求深度;
(7)项目建设规模、工程造价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报大建小”问题,是否存在不按程序变更设计、进行概算调整问题;
(8)是否存在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问题,有关勘察、设计等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失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2. 招标投标活动。
(1)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形;
(2)达到国家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是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标投标制;
(3)招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非公开招标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是否进行“一标一评”,是否进行了招标投标总结报告备案;
(4)招标公告是否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5)是否存在以获得特殊行业、特殊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情况;
(6)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承包商、供货商的情况;
(7)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
(8)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低于成本价中标问题;
(9)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合法,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情况,是否存在评标专家不按评标办法评标问题;
(10)是否存在各类人员充当“黄牛”掮客等违法违规行为问题。
3. 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
(1)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开工问题,是否按规定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
(2)项目法人组建是否符合规定,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要求;
(3)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
(4)是否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的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5)是否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监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现场监理人员能否满足工程需要,是否符合投标文件要求;
(6)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
(7)是否存在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问题;
(8)验收程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竣工验收前是否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是否按规定进行竣工审计;
(9)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0)工程建设是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落实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是否明确质量负责人;
(11)施工中是否存在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否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12)是否存在工程质量低劣问题,是否及时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3)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安全管理人员,是否足额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费;
(1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具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按规定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是否按规定制订应急救援预案。
4. 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
(1)财务管理是否规范,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物资采购监管薄弱的问题;
(2)是否存在现金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3)是否存在超概算10%以上的问题,是否存在工程配套资金不到位问题;
(4)是否存在降低征地、移民补偿标准的问题。
5. 移民安置实施管理。
(1)是否按照要求派出移民安置综合设计代表和现场监督评估人员并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展工作,是否落实了移民搬迁安置措施和生产安置措施;
(2)是否开展了移民搬迁安置人口分户建档、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专项部门、乡镇*等有关单位是否向移民管理机构档案部门和项目法人档案部门移交档案资料;
(3)是否按照规定对移民安置方案调整、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和移民补偿投资概算调整等履行了变更审核程序;
(4)是否制定了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是否按照审批或备案程序调整年度计划;
(5)移民安置实施进度是否影响到工程建设进度,是否出现了集中居民点建设延期、土地调整不到位、重要专项设施复建推迟等影响移民安置实施进度的问题,移民安置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是否进行了移交。
6. 建设信息公开及信用体系建设。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应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而未公示的情况。
7. 监督整改和案件查办。
(1)稽察、审计、监察等整改意见是否落实;
(2)对群访情况或重大舆情事件处置是否及时;
(3)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得到严肃查处。
(三)抽查复核,依法处置(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1. 在前期自查的基础上,各设区市水利局对辖区内水利建设项目进行抽查,抽查县(市、区)数量不少于40%,每个县(市、区)抽查项目不少于3个,EPC及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全部抽查。省水利厅将派若干工作组对全省水利建设项目进行抽查,每个设区市抽查项目若干个。
2. 市场主体、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水行*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制度,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处罚或责任追究,并按照《江西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办法》进行管理。
3. 项目法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水利系统组建项目法人的,由项目主管水行*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非水利系统组建项目法人的,及时函告其主管部门。
4. 加强部门联动。对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围标串标案件,和虚报工程量结算工程款的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线索。对领导干部插手水利工程项目等违规行为,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线索。
5. 省水利厅在各地行*处罚的基础上,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四)举一反三,以案促改(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各级水行*主管部门要认真剖析“2.09”专案,加强*风廉*教育,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和评标专家库职工的警示教育。通过典型案分析研究,梳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成因,查找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修订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笼子。建立大数据分析应用长效机制,依托智慧水利,开发水利项目投标报价分析人工智能模型。及时开展评标专家资格复核,组织指导全省水行*主管部门建立水利系统干部职工参与评标报告制度。
四、保障措施
省水利厅成立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建设与管理处,抽调人员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一)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治站位,结合省发改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各类人员充当“黄牛”掮客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将抓好专项治理工作作为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水行*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负总责,组建工作专班,建立工作台账,严肃认真地填报排查工作统计表,并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二)压实责任,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水行*主管部门要真抓实干、求真务实,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彻底清查,找准问题,认真整改。要把监督检查作为推动排查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加强对自查自纠情况的重点抽查和督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严肃工作纪律,对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从宽处理;对排查工作中走过场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补课”;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拒不纠正、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强化调度,确保取得实效
各级水行*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期间实行周工作调度机制,请各设区市水利局于9月19日前报送1名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名单。从10月12日起,每周四下午16:00前将周工作进展情况和附件1、2、3报送厅建设与管理处。省水利厅将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并重点督导。进入常态化管理后,省水利厅将每半年检查通报各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联系人:厅建设与管理处 桂 冠 0791-88825621
郭诚乐 0791-88825659
tjgc@jxsl.gov.cn
附件2.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项目自查情况表.xls
附件3.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项目排查情况表.xls